1.火藥、炸藥、火工品(雷管、引信、底火、火帽、點火柱、導火索等)。),以及由上述品種組裝的產品,總稱為爆炸性危險品。
為保證爆炸危險品在裝卸、搬運、運輸中的絕對安全,必須遵守以下規定:
(1) 所有儲存、裝卸、搬運、護送人員都必須接受教育或培訓,了解爆炸危險品的性能,掌握安全技術、防火、防爆等知識,才能做這項工作。
(2) 工作人員禁止在爆炸物附近吸煙,工作前和工作中禁止飲酒。
(3) 運輸危險品的汽車司機必須熟練,持有正式駕照,其他無證人員和學徒不得駕駛。
(4) 裝卸、搬運時必須輕拿輕放,嚴禁投擲、甩手、肩扛(袋除外)、拖拉碰撞、錘擊、翻倒、掉落。
(5) 入庫裝車(火車、汽車、手推車)前,應清理酸、堿、油、泥、砂、石、草、鐵屑等雜物堆積在倉庫、車箱、車板內。
(6) 運輸工具(火車、汽車)和裝卸工具(手推車)必須提前檢查各部件是否完好。如有故障,不得使用。
(7) 裝有爆炸危險品的火災和汽車應配備蓬布,必須包裝牢固、緊密。并配備滅火器工具,不得使用敞箱車。
(8) 裝卸爆炸危險品車輛必須距離工房、倉庫、火車箱、堆放場所5米以上,司機不得離崗。嚴禁無關人員進入裝卸區。
(9) 遇雷、電、暴風雨時,應臨時裝卸和搬運爆炸危險品
(10) 小手推車裝卸、搬運爆炸、危險品時,如道路不均勻、坡度大,應有人幫助防止倒車。運輸危險品的汽車裝載量不得超過規定的負荷,上層不得超過底盤的三分之一。貨物安裝后,駕駛員應在駕駛前檢查并滿足安全要求。
(11) 爆炸物和爆炸物不得混裝在同一車箱內運輸。
(12) 柴油車、拖拉機、木炭車、煤氣車、火車敞車、自行車不得用于運輸危險品。
(13)除護送人員和隨車搬運人員外,嚴禁運送危險品的車輛乘坐任何人員,開車時禁止吸煙。
(14) 裝運危險品的汽車較大時速為25公里/小時,裝運全備產品不得超過10公里/小時。道路不平、視線不明、轉彎、會議速度降至10-15公里/小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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